這個修法草案是由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上月提出的《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連署立委共16人,包括民進黨立委蔡培慧、張廖萬堅、羅致政、陳曼麗、劉櫂豪、王定宇、葉宜津、江永昌、Kolas Yotaka、林俊憲、陳素月、蘇震清、林岱樺、鄭運鵬,以及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與高潞.以用。目前該草案已經立法院院會一讀,交付司法委員會等待審查。
引起爭議條文是徐永明提出《監察法》的第8條第1項條文草案:「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之提議,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98條之限制。」
對此提案爭議,徐永明主動致電本刊表示,提案修正的監察法條文,在增修條文適用後,已經是「殭屍條文」,本文已不適用,修法目的是希望監委行使彈劾能夠記名投票,解決過去不公開透明的問題,並無意要挑戰憲法權威,「當然那樣的字眼放在那裡確實很顯眼,這是可以改善的,」他坦言,這對參與連署的委員很不好意思。
資深國會助理表示,這個修法不但有抵觸憲法的問題,且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之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98條之限制。」實質上,憲法第98條已被排除適用並被《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替代,因此這個修法還有引錯條文的問題;若要修改監委彈劾的提議審查、人數等門檻,仍要回歸到《憲法增修條文》才能處理。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表示,法律不能排除適用憲法,這樣的修法文字很容易令人誤解法律位階高於憲法,「這個修法文字的技術很差,是個烏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