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遊民到了晚上店家打烊時,就把背包當成枕頭,在台中市光復路的騎樓下呼呼大睡。遊民見媒體來訪時還表示,「我都是固定在這裡就對了,我不會跑,能跑去那裡?」
這位遊民因為缺錢花用,把身分證借給別人當人頭,成為2間紙上公司的名義負責人,不過,這兩間紙上公司不到半年就逃漏稅近2000萬,還跳票1億7000萬,遊民成了通緝犯,幕後集團逍遙法外。
由於限制住居屬於司法強制處分權,通常檢察官或法官都會具體裁定明確地點,例如戶籍地或實際居住地,從沒見過將被告限制住居在人行道,因為人行道是供行人通行的公共場所,並非住居地,遊民被法官限制住居在街頭,恐引起住戶反彈,或其他社會治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