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30 13:15 臺北時間

洪秀柱指黃國昌挺核食及毒品除罪 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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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黃國昌(左)指控洪秀柱(右)誹謗罪,法官認為,黃國昌應該對於監督他的言論有較高度的容忍義務。
黃國昌(左)指控洪秀柱(右)誹謗罪,法官認為,黃國昌應該對於監督他的言論有較高度的容忍義務。
時代立力量主席黃國昌,不滿前國民黨主席洪秀柱指他支持核食進口、支持毒品除罪化,還有配合民進黨違法亂紀,自訴洪秀柱誹謗,台北地院認為,時力曾提案有條件開放核食,且支持毒品除罪化的人並不代表就比較低劣,而是否配合民進黨,則為可受公評事項,今(30日)判洪秀柱無罪。
黃國昌指控洪秀柱於2017年4月3日,以國民黨主席身分在嘉義市接受記者訪問時,不實發言,指地方民眾對於黃國昌支持核食進口、支持毒品除罪化,還有配合民進黨諸多違法亂紀的言行引起民眾的痛恨、不滿,因為他很多地方都在製造社會的對立,已涉及誹謗罪。
台北地院認為,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要從一般人聽洪秀柱對黃國昌的上述言論時,是否因此對他的人格產生負面評價,如果只是黃國昌主觀的情感受到傷害,但客觀上的人格評價並沒有受到影響,則不會構成此罪。
判決指出,對於施用毒品的人,到底是當作犯人還是單純病人來看待,見仁見智,屬於道德中立議題,並沒有「支持除罪化的人就比較低劣,反對的人就比較高尚」這樣的道德標準,所以洪秀柱說黃國昌「支持毒品除罪化」,縱使跟黃國昌內心真正想法不同,讓他感到不快,但既然不足以毀損黃國昌名譽,也就不成立誹謗罪。
法官認為,關於「配合民進黨違法亂紀」的言論,的確會讓社會大眾對他產生不好的印象,而「支持核食進口」言論,法官認為,結合當時的輿論環境,也會讓人覺得黃國昌沒有善盡民意代表的責任,也未把關食品安全的負面觀感。
但依《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與大法官釋字509號關於誹謗罪的解釋,就算誹謗罪的被告說的不是事實,但如果被告已經有合理的查證,而有相當理由可以相信自己所說的內容應該是真實的,也沒有捏造或者輕率發表不實言論的「真正惡意」,就可以阻卻違法,不受處罰。
判決指出,黃國昌是立法委員及時力黨主席,有很大政治影響力,且又是自願參選成為公眾人物,比一般人更容易使用媒體來澄清不實的指控,應該對於監督他的言論有較高度的容忍義務。再者,黃國昌到底是不是支持日本核災食品進口,跟全體國民的食品安全有很大的關係,法官認為,應用比較寬鬆的標準,來檢驗洪秀柱是否已經盡查證義務。
合議庭認為,從立法院的議事錄可知,在「是否進口福島等5縣市的食品」這議題,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內容是「在經過一定的檢驗、調查程序,並經過立法院同意後,可以開放進口」,然而黃國昌跟時代力量黨團從來沒有提出或者贊成「禁止福島等5縣市食品進口」議案。
判決指出,時力對國民黨關於「必須先跟日本達成司法互助協議才能進口」議案,時力究竟是贊成或者棄權,態度也是前後不一,所以確實會讓洪秀柱有相當理由相信黃國昌支持日本核災食品進口的立場,法官認定,洪秀柱已盡查證義務,沒刻意虛構事實,也沒重大輕率傳述不實言論的「真正惡意」,可以阻卻違法。
至於「配合民進黨違法亂紀」的言論,法官認為,洪秀柱發表這些言論的目的與動機,是在質疑黃國昌的立場與執政黨似乎過於接近、有沒有善盡在野黨監督政府的職責,同時讓民眾關注這些重要的公共議題,可認為洪秀柱是出於「善意」,且發表此言論時,不是以損害黃國昌名譽為唯一的目的。
合議庭認為,黃國昌是重要的政治人物,因為掌握較多的政治資源,應該忍受較嚴格的監督,這也是有志於重要公職者則無旁貸的承擔與認知,所以黃國昌在各項公共議題上表達的立場,屬於「可受公評之事」,因此判洪秀柱無罪;仍可上訴。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6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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