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指出,這次事件與記協在1996年通過的「新聞倫理公約」有三處相違,包括「新聞工作者應拒絕採訪對象的收買或威脅」、「新聞工作者不得利用職務牟取不當利益或脅迫他人」、「新聞工作者不得兼任與本職相衝突的職務或從事此類事業,並應該迴避和本身利益相關的編採任務」,並對媒體主管喊話應向社會說明案情。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表示,我們知道許多同業早已依據編業分離原則,針對記者的業外收入做出明確的規定;這次被揭露的行為,明顯與那些原則不符。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並呼籲相關媒體的採編部門主管,應立即用最明確的方式告知同仁,那些行為不被接受;另須立即清查是否還有類似情事,並確保同仁在過程中獲得正當、公平的對待。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表示,當全國同業都在全力挽救瀕臨崩潰的新聞專業公信力時,這種行為無疑重創同業的努力,也再一次地令台灣社會失望。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呼籲,涉案媒體機構應向社會說明案情及所雇用記者的專業操守標準,以及這些行為是否獲得機構默許,用實際的作為回應社會對於第四權的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