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這家科技公司,未經劉德華本人的同意和授權,在該公司銷售的「斑馬魚超濾淨水器」上用了他的肖像和簽名,才發生了這起糾紛。
根據《新浪網》報導,被告浙江某科技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在浙江寧波,劉德華的兩位訴訟代理人分別在北京、深圳,於是這起案件由杭州網際網路法院通過網上訴訟平臺,通過三地線上審理該案。
2016年12月起至2018年3月期間,劉德華及其經紀公司陸續在大陸市場上發現,浙江這家科技公司在淨水器的相關產品和包裝上使用劉德華的肖像和簽名,同時在網上對該產品進行了銷售、宣傳,在北京昌平區還發現了該公司的巨幅看板,畫面上均有肖像、簽名。
劉德華律師表示華仔及其經紀公司並未授權該公司在產品中使用自己的肖像權和簽名,該公司通過原告肖像權的商業化財產價值,增加自己產品的市場認可度和影響力,欺騙誤導消費者,進而獲利,已經構成肖像權侵權。
發現侵權後,劉德華及經紀公司多次向浙江某科技公司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發送律師函,要求停止侵權行為,但該公司均未回應,也未停止侵權。
而被告方代理律師認為,被告是通過其他公司合法取得劉德華圖片的使用權,不侵犯原告權利。即使被告行為構成侵權,也並未造成劉德華任何實質損失,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
劉德華代理律師則說劉德華作為出道38年的天王,在娛樂圈和大眾心中,都有良好的形象。根據劉德華如今的行業地位、代言的價格以及市場行情,才制定了200萬人民幣的賠償額度。目前本案仍在審理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