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13年陳男就讀台灣體育運動大學期間,接受校內諮商心理輔導老師鄭女諮商輔導,陳男後來因為報考研究所未獲家人支持而無經濟來源,鄭姓女老師2014年9月起,陸續資助陳男學費、房租及其他生活開銷,約定陳男畢業工作後返還。
後來鄭姓女老師向陳男告白成功,2人2016年2月1日起開始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並有親密性關係,2016年9月間,陳男曾試圖與鄭老師分手未果,同年10月8日起,陳男對鄭姓女老師隱瞞自己另結交新女友,2016年年底,鄭女催促陳男趕快在隔年畢業,再去當兵、找工作,以撐起2人的未來。
2017年1月8日鄭女得知陳男將於將進行研究所論文口試,準備畢業,她在與陳男LINE聊天時表示:「我給你的扣扣,帳面有算的已經超過120萬,你能相信,現在的我存款只剩這120萬的1/3」等語。
2人原本約定在2017年2月6日至花東地區旅遊,但當天陳男告知鄭女,自己已有新女友,要求結束雙方關係,但鄭女不同意,雙方起爭執,陳男擔心接受鄭女資助的事曝光後,會破壞自己既有生活,拿棒球棒重擊鄭女頭部一下,鄭女倒地後,陳男怕她逃跑,即再以球棒揮擊被害人頭部2下,還勒住鄭女頸部數分鐘。
判決指出,當時陳男測試鄭女脈搏,發現她有微弱之呼吸心跳,接續以床單、黑色垃圾袋罩住鄭女的頭、臉及上半身,再用灰色塑膠袋套住她下半身,造成被害人因顱內出血併腦損傷及窒息等傷害而死亡,陳男殺人後,還竊取鄭女皮包內現金7,400元,再租車運送鄭女屍體,在往合歡山的山區道路棄屍。
最高法院認為,陳男與死者鄭姓老師是男女朋友關係,陳男因女方不願分手,他擔心女方可能揭露2人交往及金錢關係,即以殘暴手段殺害鄭女並遺棄屍體,惡性重大,應予嚴厲懲處,但陳男已坦承殺人及遺棄屍體的犯行,雖未賠償死者家屬也尚未達成和解,但法官考量陳男已向鄭女家屬表達悔意,也沒有前科,判無期徒刑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