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地獄2】翻修70年骨董法規 讓囚犯活得像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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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台灣監獄現況不符國際人道標準,許多人權保障皆無。
過去台灣監獄現況不符國際人道標準,許多人權保障皆無。
「像這次修法新增了第六條『人權條款』,其中就規定了身障者的權利。」細數修法成果,負責各部會溝通協調的政務委員羅秉成解釋,台灣早已簽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CRPD),並在2014年通過《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正式將其國內法化。
但監所裡幾乎沒有無障礙設施,今年監察委員巡迴全台監所調查身障設備,不少監所才急急加裝扶手等硬體。「身障者當然不可能和一般人一樣坐監,因此這次修法,第六條就加上『監獄應保障身心障礙受刑人在監獄內之無障礙權益,並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 』。」羅秉成說,畢竟要讓人接受刑罰,也得給人一個能接受刑罰的環境。

關得像個「人」 修法保障基本權利

另外像是受刑人訴訟權益,羅秉成笑稱,訴訟權益不是一句「讓他可以打官司」就能達成,其中還有不少眉角需觀照。例如訴訟需有標的,「但監獄裡很多處分是只有口頭沒有書面,這樣怎麼打官司?但我們也不能增加管理人員工作量,要他們什麼事情都出書面文件。」在兼顧保障人權與顧及管理人員勞動狀況下,「我們要求當受刑人預備提出救濟,需要監所出具書面文件時,監所再出具文書資料。這樣才不會增加太多成本。」
而受刑人心心念念的假釋制度,過去假釋遭駁回往往只有一句模稜兩可的「無悛悔實據」,或是「案件影響社會過大」,便駁回了受刑人的假釋聲請。「受刑人在裡面數饅頭,最在意的就是哪天能自由,所以這次修法針對假釋救濟闢了一個專章。」羅秉成說,針對假釋駁回的救濟包含了申訴、陳述和訴訟,「受刑人可以閱卷,看看自己的假釋資料有沒有問題;也可到假釋審查委員會上進行陳述,為自己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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