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10月16日時,李姓女子在新竹火車站以自動購票機購買13元的區間車半價車票1張,打算回到在湖口鄉的住處,區間車經竹北至新豐車站之間時,遇到了汪姓列車長查票,沒想到李姓女子卻謊稱自己是詹姓列車長的妻子,還出示詹姓列車長的「員工通勤乘車證」、「工作證影本」,試圖透過此方式逃避查票。
汪姓列車長考量到,台鐵員工通勤乘車證「不得交由他人使用」,因而起疑,決定通報新豐車站站務員處理。沒想到李姓女子卻對新豐車站鍾姓副站長謊稱「未帶證件」,並表示自己是詹姓列車長的配偶「許姓女子」,還報出詹姓列車長妻子真正的身分證字號與生日,接著並以「有急事出去一下」為由在鐵路警察到場前逃離。
這名李姓女子的真實身份,其實是詹姓列車長的小三。在李姓女子逃走後,鐵路警察立刻請詹姓列車長的元配到場,透過監視器畫面確認該不明女子的身份,但她卻完全不認識,而身邊的詹姓列車長相當害怕「姦情曝光」,因此不但神情緊張,還一直希望訊問及早結束,也呼籲老婆不要提告,做筆錄時更供稱他的乘車證、工作證是「不慎遺失」才會被人撿走並盜用,試圖合理化小三行為。
事後根據檢警查訪,發現詹姓列車長高調偷情,不少台鐵員工都知道「詹姓列車長有小三」,也都知道該名小三就是從湖口站買半票搭到新竹站「與列車長約會」。最後檢警提醒詹姓列車長,是否真的要為「保護小三」、「不讓她身分曝光」而賠上列車長的工作,最後詹姓列車長才坦承確實有將乘車證與工作證影本「供小三使用」。
最後檢方以「詐欺得利未遂罪」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起訴李姓女子, 依詐欺得利罪,判拘50日;偽造署押罪,判刑3月,緩刑2年,並罰7萬元。另也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起訴詹姓列車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