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去年6月7日上午7時許,黃姓男子從台南市開車北上,短暫逗留後,約當天下午3時,他在新北市林口區的便利商店外飲用威士忌後,又開車沿國道一號南下。
因為前一夜吸毒,毒品加酒精使他精神亢奮,一路狂飆南下,晚間6時許,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下174.5公里處時(台中市西屯區、靠五權西路交流道),不慎自撞護欄,車子引擎蓋、保險桿撞得稀爛,幸好人只有輕微擦傷。
國道警察獲報,趕往處理時,發現黃男身上散發出濃濃酒味,且在下車接受盤查時,言行舉止有異,明顯是吸食毒品後的亢奮表現,經驗老到的員警直覺有異!果然,經酒測,其體內酒精濃度高達0.86毫克,超過法定標準值甚多,車內也被搜出改造手槍3把、子彈25發、安非他命1包,立即將他帶回偵辦。
不用等警方驗出他體內毒品反應呈陽性,偵訊時,黃男坦認在前一天曾施用毒品,因此訊後全案依槍砲、毒品、公共危險等罪嫌移送法辦後,檢方提起公訴,案經台中地院審理,認定黃犯行明確,依槍砲等3罪判處4年10月徒刑,併科10萬元罰金,其中10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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