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法制局長黃怡騰表示,行政院已於109年1月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衛生福利部也於同日開始徵用國內業者生產的上開口罩作為防疫物資,所以,業者如囤積上開防疫口罩或哄抬物價且情節重大,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規定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消費者囤積過量的口罩且情節重大,影響到防疫物資分配的公平性,也可能違反該條規定遭受重罰。另如業者或民眾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上開防疫口罩且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黃怡騰進一步指出,業者如囤積或哄抬耳溫槍、酒精等防疫物資價格,雖不適用上述傳染病防治法及刑法規定,但此類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仍適用公平交易法第25條,如業者未限期改正,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可處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如再令其改正而未改正,最重可處以5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消保官王治宇指出,目前各縣市的1950,1999及1922專線皆可受理民眾檢舉,目前接獲檢舉的類型包括業者哄抬口罩價格、販售不合格口罩以及販售回收口罩等,檢調與消保官已進行調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