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女與呂男於1963年結婚,隔天產下1女,不過鄭女懷二胎時因難產導致子宮摘除,未幫呂男誕下兒子,沒想到呂男就以膝下無子為由數度外遇,甚至與翁姓小三於1977年交往,且產下2名私生子。
呂男幾年後,就帶著翁女與2名兒子以認領名義回家「認祖歸宗」,同時要小三喊鄭女為「大姐」,2名兒子則喊「大媽」,事後2人甚至出雙入對,呂男偕翁女至中國經商在該地住了10年。
直至返台後2人才未同住,不過逢年過節,翁女就會帶著孩子一起到呂男家和鄭女吃飯過節,讓鄭女相當不滿,考量家庭破碎恐對自己生的女兒不利才選擇隱忍。積怨已久的鄭女於呂男85歲時,以呂、翁2人破壞婚姻為由,向法院提告求償200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呂男辯稱身為家族長孫,在長輩的壓力下才會不得已和翁女交往並生子,且多年來都有顧慮妻子感受,是獲得同意和才將私生子帶回家中,另外他外遇的事也是數十年前就發生,即使有侵權行為也早已消滅時效,因此妻子的請求為無理由。
法官認為,呂男與翁女不正常關係維持逾40年,仍可認定違反社會倫理,屬婚外情,且的確有破壞鄭女的婚姻圓滿,即使通姦行為的部分法律時效已過,但2人長期的聯繫與互動行為侵害鄭女的權益,因此審酌後判呂、翁2人連帶賠償50萬元為適當,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