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7 20:25 臺北時間

韓國瑜要停止罷免 太早告遭判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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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韓國瑜要求停止罷免,最高行政法院判他敗訴。
韓國瑜要求停止罷免,最高行政法院判他敗訴。
高雄市長韓國瑜面對罷免案,4月8日針對中選會發文表示,進入第二階段審查一事,提行政訴訟要求停止執行,最高行政法院今(7日)認為,韓國瑜應該是針對中選會4月17日公告罷免案成立這一件事要求停止執行,而不是在此之前,要求禁止中選會續行罷免程序,因此判韓國瑜敗訴確定。
韓國瑜4月8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聲請停止執行罷免案投票,韓營認為,罷韓團體在韓國瑜就職不到1年,就進行罷免活動,已經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選會不應進行第二階段審查,要求禁止後續罷免程序,高雄市前新聞局長王淺秋到北高行受訪時說,罷韓團體不到1年就提出罷免連署,明顯違反《選罷法》,「就像是賭輸了就要來翻桌子,我看他們才是『博歹筊』(台語:詐賭)。」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韓國瑜提起訴願並申請停止執行後,還沒有遭到訴願機關為拒絕的決定,而且也難以認定訴願機關有無故延遲決定的情況,因此認定此案並緊急迫切到非得跳過訴願機關的程序,由北高行進行立即暫時性保護措施的必要性,因此4月17日駁回韓國瑜的聲請。
韓國瑜不服提出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韓國瑜在應是對於中選會作成罷免案成立或不成立的決定提起行政爭訟時,一併聲明不服,不得單獨對該程序行為或決定提起行政爭訟及聲請停止執行,此案中,中選會發函告起罷免提案人,於文到次日起10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60日內徵求連署,未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者,視為放棄提議等語。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中選會發函是依循《選罷法》第79條第2項規定,告知提案人得開始下一階段徵求連署及未遵守相關法定期間的法律效果,這是中選會在所受理這件罷免案行政程序進行中所為的程序行為,這不得獨立為行政爭訟及聲請停止執行的對象,韓國瑜對於中選會發給提案人的函聲請停止執行,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要件不合。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提案人於徵求連署期間內,依規定提出連署人名冊,經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查對連署人數符合規定,將查對結果函報提案人,中選會於今年4月17日以中選務字第1093150190號公告,公告此罷免案宣告成立在案。
裁定書指出,韓國瑜如果認為中選會對此罷免案續行罷免程序,將致他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而請求暫時權利保護,韓國瑜應對4月17日的公告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並無適用假處分程序之餘地,韓國瑜聲請要求禁止中選會對於此罷免案續行罷免程序的假處分,也無從准許,因此駁回抗告。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4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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