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查出,張綱維挪用遠航營收,將款項至他旗下的樺壹公司,用來支付民間借款高額利息,截至2014年為止,遠航已承擔民間借款利息達4億8978萬元。
檢方查出,民航局為避免遠航公司財務危機爆發飛安危機,曾在2008年6月11日、7月24日核定停止遠航全部國內、國際定期航線經營權,若遠航復航,財務標準須符合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規定,以確保乘客利益。
檢方認定,張綱維明知旗下集團靠舉債度日,根本無足夠現金可供增資,竟以高達30%年利率向高利貸借款5億元,使民航局同意恢復營運。張綱維以樺福集團財務運作模式,靠二十多家「一人公司」運轉,採同套資金、同筆借款流轉通用,只要旗下那家公司缺錢,那家公司有多出的資金可調度,就採「大水庫」方式,挖東牆補西牆挪用。
檢方認為,張綱維旗下的樺福集團,因資金調度不足,加上建築本業銷售不佳,藉由遠航特許航權,可帶來龐大商機,創造鉅額利益,藉此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以供關係企業周轉,涉嫌欺騙法院裁定准許擔任重整人。
檢方查出,2014年,有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對遠航公司財產強制執行,張綱維為避免現金遭法院扣押而影響重整案,以須保全遠航公司現金為由,指示遠航公司副董事長鄭晴文、財務處協理陳建州以「轉調樺壹款」名義,將遠航公司資金大舉轉匯至樺壹公司。
遠航重整完成後,張綱維再以規避其他債權人強制執行為由,將資金交予樺壹公司「保管」。鄭晴文及陳建州也被列為共犯起訴,檢方懷疑他們聯手挪用款項並負責審核會計憑證及編制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