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妻出庭時告訴法官,她發現丈夫與一名女子往來密切,還透過第3人多次匯款給該女,甚至送該女生日禮物及卡片,才影響夫妻感情。梁妻還提出丈夫2013年寫給她的卡片「小寶貝:在這個特別的日子裡,先祝妳生日快樂。青春美麗」,證明兩人結婚雖爭吵頻繁,但若丈夫長期不可忍受,豈會書寫文情並茂之卡片給她。
法官據此認為,梁妻並非毫無根據質疑丈夫有外遇行為,而是因婚姻受挫而一時激憤出現言語及行為過當情形。且梁妻的不妥行為除本身個性使然外,也是因梁男未立即與妻子進行良性溝通,或糾正制止,甚至書寫充滿愛護及感謝內容的卡片給妻子,才讓妻子長期於婚姻生活中未能察覺其不當行為。
至於兩人兒女雖受有精神或身體上傷害,但已經都30餘歲,可離家在外獨自生活,故不應將兒女對兩人婚姻的觀感列為應否離婚之考量因素等。最後以梁妻行為難認已達對梁男有不堪同居之虐待程度,其訴請判決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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