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貞昌前年12月答詢時指出,屏東的豬農也支持政府開放萊豬進口標準的政策,還點名其中一家豬肉場的名字,然而該豬肉場事後發聲明否認,藍委林為洲因此率眾到中正一分局告發蘇貞昌造謠。
中正一分局依違反《社維法》函送蘇貞昌,但台北地院發現,移送卷證中沒有警方通知蘇貞昌前來說明的資料,因此問中正一分局原因,而中正一分局回應表示,因為《社維法》散布謠言的處罰時效為2個月,他們收到衛福部函文的時間為2021年1月22日,他們也不敢擅自認定是否違反《社維法》,所以才在期限內先移送請法院裁處。
法院認為,案發時間是2020年12月1日,但警方到2021年1月下旬才移送,且移送前也沒有踐行通知蘇貞昌到案說明的法定義務,讓《社維法》通知過期,法院也無從在2個月內通知蘇,無法完備保障被告、被移送人的訴訟權、程序資訊取得權、聽審權等,因此中正一的移送自屬違法,沒有實質審理必要,故在2021年12月即依準用刑事訴訟法程序裁定移送不受理。
法院裁定不受理,中正一仍可提出抗告,但警方至今都未再提抗告,全案已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