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認定高虹安、黃惠玟、陳奐宇、王郁文共同虛報或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且高虹安依照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停職。
律師張方駿指出,法院是以黃惠玟、陳昱愷等人都對於浮報助理薪水及加班費都坦承認罪的基礎下,比對共同被告相互間的證詞、相關帳戶金流、勞資帳冊及發放明細等,得出高虹安等人主觀上仍具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不法所有意圖的結論。
張方駿說,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的法定刑是7年以上,且考量高虹安從頭到尾都否認犯罪的情形下,判處7年4個月有期徒刑,並不算過重;雖然本案尚未確定,高虹安仍可以上訴,但台北地院指出有罪的地方,並非毫無依據,因此高虹安上訴要爭取無罪,須再提出其他如加班費的不同計算基礎等有力事證說服二審法官才有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