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中,小花主張,於2003年間與丈夫結婚,但丈夫性格強勢,經常言語霸凌她,數年前擅自決定舉家搬至日本生活,她受丈夫恐嚇之下妥協,夫妻感情則因身處異國而更頻繁爭吵,她毅然決然於近年返台定居。
小花說,未料在她返台後,丈夫變本加厲傳訊羞辱她,包括「不要臉」「死妓女」「下賤」等詞語,還傳送A片,戲謔她的胸部和女優的一樣小,但女優態度比她好;丈夫甚至挑撥她與長女的關係,也禁止她離婚,倘若要離婚就會「讓你知道我的厲害」「我會用可資公評之事讓你出名的」「我讓你爸丟臉到自殺」等語,讓她忍無可忍,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
台中地院審理時,小花丈夫並未出庭辯論,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故法官採信小花說法,判定小花確實經常遭言語霸凌,小花返台後仍多次收到丈夫羞辱的訊息,雙方已無法保持婚姻生活美滿,小花丈夫須負起較多責任,故判准小花與丈夫離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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