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該名林男今年6月10日上午近9點時,在案發地檢桃發現外籍女看護推著輪椅照顧雇主,他認為有機可趁,趁女看護來不及抗拒,徒手對女看護襲胸得逞,女看護報案提告,警方通知林男到案說明,林坦承犯行。
桃園地院審理時,林男坦承犯行,法官根據警方調閱的監視器畫面後,認為林男的自白與女看護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犯行足堪認定。
法官審酌,林男趁外籍女看護照護雇主不及抗拒而以手碰觸其胸部,顯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造成被害看護心理傷害,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除本案外並無其他前科素行,法官審結,依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則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可上訴。
★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