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101條規定,關於羈押審查程序的規定其中第2項:「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93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若聲押庭閱卷沒有限制的話,正常來說,辯護人可以影印整套卷帶回去研究。因此,如果對聲押卷的「內容」或者是「閱卷方法」有限制者,均屬限閱。
由於檢察官請求限制的並非內容,而是閱覽方式,因此,只能讓辯護人當場記筆記禁止抄錄,亦即看完卷後,開庭時要依據記憶及手寫筆記辯護,有需要時再提示卷證,本件法官跟辯護人閱卷的內容是相同的,為保障被告的閱卷權,法官並無限制閱卷時間。
法界人士說,限閱的規定很常見,只要檢方對於聲押卷的內容或方式有限制,因為法律規定要先檢察官到場陳述理由及證據,所以就一定要開庭。
★《鏡週刊》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