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職肄業、以務農為生的陳男,透過臉書社團認識C姓女童,他表示要與C交往,還誘使她作「色色的事」,正進入青春期的孩子受其誘惑,自拍裸照,傳給陳男觀賞。
第二次,因陳男淫欲未能饜足,想看更大尺度的不雅照片,於是唆使女童拍下自慰影像,結果被女童母親發現,怒向台中市警方報案,檢方依涉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引誘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將陳男提起公訴,該罪最高可處三年至十年徒刑。
案經台中地院審理,陳男坦承犯行,並在審理期間以5萬元賠償金與女童家長達成和解。法官審酌其犯罪手段尚屬和平,且無犯罪前科,認定被告因一時失慮而觸犯刑章,其甚有悔意而知道警惕,無再犯之虞,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之規定,予以減刑,輕判陳男徒刑1年9月,宣告緩刑2年,但必須接受地檢署舉辦的法治教育3場次,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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