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對象
這次花蓮振興券領取對象限於今年4月3日設籍於花蓮縣的縣民,包含已取得居留證、定居證且居留、定居地址在本縣的外籍配偶或大陸、香港、澳門籍配偶,還有今年4月3日前出生之新生兒且已於60天內設籍花蓮縣者。
領取時間及使用時間
領取時間為今年10月12日起至10月18日,每日上午9時到下午5時為止;使用時間則為從領券日起到明年2月28日止。
領取地點
振興券發放的第1天為假日,假日(12日、13日)將按村(里)鄰別設置之發放所,即每戶領取通知單上之指定發放所。至於平日部分,時間為14日18日,民眾可至鄉鎮市公所或其公告指定地點領取。
應備文件
- 滿18歲成年人:攜帶最新身分證、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及印章親自領取或依規定委託他人代領
- 未成年:由父或母或其監護人攜帶身分證(或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印章及未成年人身分證或含記事之戶口名簿代為領取。
- 監護宣告者:由其監護人攜帶身分證(或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印章及受監護宣告人含監護記事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法院監護宣告文件正本或影本代為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