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係該製毒工廠的主導人物,今年1月他選擇屏東縣某偏鄉地區,租了一個鐵皮屋,購置製造安毒的工具以及麻黃素的原料,且由他親自掌握製毒流程,其手下李男與另一名陳男,則負責搬運物品、清洗製毒的器皿工具,另一名許男擔任後勤工作,採購日常生活用品、飲食,同時擔任把風、巡邏任務。
這夥人於2月2日投產,但他們壓根沒想到,早就被屏東縣警方盯上,2月5日,陳男的製毒工廠已經出產一批安毒成品與半成品,正準備再進料時,警方發動搜索、拘捕行動,當場逮捕主嫌陳男及其手下3人。
專案小組在工廠內查扣安非他命成品5.4公斤、半成品720公斤及大批製毒工等贓、證物,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四嫌送辦;全案偵查終結,因陳男等人均自白認罪,坦白犯行,檢察官建請法官酌予減刑。
案經屏東地院審理,雖然根據《共同製造二級毒品罪》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但法官審酌4人犯後態度良好,予以減刑,判處陳姓主嫌8年徒刑,共犯李男及陳男分別判處6年6個月徒刑,共犯許男處5年6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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