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林男2024年透過交友軟體結識石女,之後女方表示要承租林男位於桃園的房子,並相約前往看屋,看房期間因喊肚子餓,林男便大方表示請客「隨便點」,並提供信用卡資料,讓石女透過外送平台點餐。
怎料,石女事後卻擅自將卡片資料綁定外送平台,在短短2個月內,與女兒共3人狂點外送共花費8萬2710元,當林男收到帳單時傻眼,氣得指控當時僅同意請客一次,卻被石女一家未經同意盜刷,憤而提告要求返還不當得利。
對此,全案經由桃園地院審理時,石女辯稱是林男當天表示「可以隨便點」,且也是對方同意綁定名台,而女兒使用的是家庭共享方案,且她們都有收入,不需要盜刷林男信用卡,但其間卻提不出多次授權的證據,最後法官判石女要返還8萬多元,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