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2 15:29 臺北時間

段宜康立委資格保衛戰 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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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段宜康遭依違反《選舉罷免法》起訴,高院判段宜康無罪,檢察官上訴三審,今遭駁回。
段宜康遭依違反《選舉罷免法》起訴,高院判段宜康無罪,檢察官上訴三審,今遭駁回。
民進黨籍立委段宜康2014年在臉書發文,指當時自台聯黨脫黨參選的彰化縣長候選人黃文玲與國民黨籍候選人林滄敏「共用一個金主」,暗指她有藍營金主,黃文玲認為段所言不實、違反《選舉罷免法》,提告後一審判段4月、褫奪公權1年,若有罪定讞,段將失去立委資格,段宜康上訴高院後,2月逆轉改判無罪,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今(2日)駁回,全案無罪確定,段宜康也保住了立委資格。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定段宜康貼文內容,並不是全然無據,且事前已經相查證,主觀上有合理的理由確信他所聽聞的事為真,段宜康所為「質疑」、「批判」,沒有逾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及客觀上社會容忍的程度,屬於適當評論,二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全案無罪確定。
此案起因2014年黃文玲脫離台聯黨與段宜康輔選的民進黨籍參選人魏明谷、國民黨籍林滄敏、無黨籍洪敏雄競選彰化縣長,段宜康2014年11月17日在臉書發文指「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共用一個金主。上一屆立法院的第一財主,爭取連任時敗給魏明谷的蕭景田,左手撐著黃文玲,右手支持林滄敏。這位蕭大財主最近從農會和農業金庫搬了10幾億!想要幹嘛?法務部、金管會醒醒吧!」等文字,黃文玲認為段不實指控,害她落選而提告。
段宜康因此遭檢察官依違反《選舉罷免法》起訴,台北地院開庭時,段辯稱,自己有查證,且黃文玲參選時民調僅0.3%,落選與他的臉書發文無關,但一審法官認為,段宜康僅說消息來源是「彰化地方傳言」,無法舉證查證經過,去年6月依《選罷法》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罪,判他4個月徒刑,雖然可以易科罰金12萬元,但從刑是褫奪公權1年,若段宜康任內定讞,就會失去喪失立委資格。
段宜康上訴二審後,聲請傳喚消息來源,也就是黃女堂哥黃上揚等人出庭證稱,黃上揚證稱當年段宜康拜訪他,想遊說他改支持魏明谷,他基於親情拒絕段宜康,但有談到蕭景田同時資助黃文玲和林滄敏,高院認為,段宜康臉書發文並非憑空捏造,是基於事實提出質疑、批判,受《憲法》言論自由的範圍保障,改判段宜康無罪,檢察官上訴三審,今遭駁回。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5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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