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0 16:36 臺北時間

台灣首部《政黨法》三讀 政黨補助款門檻降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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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台灣首部《政黨法》三讀 政黨補助款門檻降0.5%
台灣首部政黨專法終於通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政黨法》,政黨補助款門檻由現行政黨票得票率3.5%降至3%,若以第9屆立委選舉投票數計算,門檻由42萬6,655票降至36萬5,705票,減少約6萬票。
目前跨過政黨補助款門檻,可依每票50元計算補助款額度的有民進黨、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新黨等5個政黨。時代力量黨團雖然希望將門檻降至2%,但因民進黨、國民黨、親民黨立委都支持降至3%,因此最後經表決通過3%版本。
另外,三讀條文明訂「黨主席排黑條款」,政黨負責人必須具有我國國籍、年滿20歲,且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曾犯貪污經判刑確定或曾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
現已立案的政黨,須在2年內依《政黨法》規定申請成立政黨。過去依《人民團體法》立案的政治團體,應在新法施行後2年內依法修正規章轉換為政黨,屆期為修正且經限期補正而不為,將廢止該政治團體的立案,進入解散程序。
還有,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違者可處政黨50萬元以上、250萬元罰鍰;且政黨不得招收未滿16歲黨員,違者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由於時代力量現在黨員年齡門檻訂為15歲,勢必要配合調整。
此外,法中明訂,政黨名稱、標章不得有歧視性、仇恨性內容,政黨經費4大來源,包括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以及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推出的出版品、宣傳品等收入,明訂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且政黨應每年向主管機關提出財產申報,若未申報,最高可處500萬元罰鍰。
至於政黨組成與解散規定,組黨須由申請人在政黨成立大會30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100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記錄,向內政部申請備案,並應依法向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登記。政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至少每2年應召開一次。
若符合「政黨連續4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連續4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備案後1年未完成法人登記」,內政部得廢止該政黨備案。政黨也可透過黨員大會,2分之1黨員出席、3分之2以上同意,主動決定解散政黨或與他黨合併,並在定案後30日內報內政部備案。
另外,若政黨違憲,由內政部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也可宣告解散。政黨解散後,政黨財產要準用《民法》清算的規定。經過解散的政黨,不得以同一政黨的名稱或簡稱再度成立。
新法也設有「禁止黨產條款」,規定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也不得購置辦公處所以外的不動產,否則將處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停止經營、投資或轉讓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黨禁解除後,台灣政黨是由《人民團體法》中的政治團體專章規範,《政黨法》草案最早在1993年就被民進黨立委提出,但當年草案中包含處理國民黨不當黨產條文,20多年來都無法順利通過。去年立法院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後,朝野立委才終於啟動《政黨法》審查。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5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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