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網友在PTT購屋板發文,他表示自己去年向前屋主買下一間屋齡26年的大樓,但是大樓管委會開會決議,凡是新住戶都要先繳3萬元管理費,除此之外,每個月還是要再另外繳管理費,令他感到相當不可思議。
他詢問其他網友意見「這個規定是不是跟公園大廈管理條例第19條衝突?」「這是不是很多大樓的常態規定,只要是買賣後的前屋主,都要先繳一筆每月管理費以外的額外費用?」因為他問過管理員,對方回答他這是「常態規定」,很多大樓都是這樣,而且只收3萬還算便宜的,有些大樓甚至要收到5萬。
貼文曝光後,購屋板的網友們紛紛回應「爾後還要繳管理費那這3萬算什麼?」「不用繳,直接拿這篇給他看推文」「繳這個的目的是什麼?之後每個月也都要繳,那這個也不算預付啊」「搶劫概念嗎? 沒聽過有這種規定。」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官網內容顯示, Q81、公寓大廈管理費如何訂定?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管理費(即條例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依前揭條例規定係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但屬管理、維護之費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分擔方式者,從其規定。所陳由管理委員會議決之方式,非前揭條例之規定。
三、所謂「住戶、半住戶、不住戶」之管理費分擔方式,得依前揭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規定之;如未規定時則應依條例第10條第2項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其與居住日數多寡無關。
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精神著重於「住戶自治」,故所陳管理費之分擔方式,不宜由公部門介入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