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去年1月6傍晚,以打零工為生的連姓男子,帶著7歲兒子到台中市大里區內新國小打球,當時球場內有葉姓高中生等4名青少年在打籃球,連男與對方並不認識,也沒帶著孩子一起玩,但連男的兒子撿球時,與葉姓高中生相撞,7歲孩童當場被撞倒在地。
連男看著葉姓高中生一副若無其事的樣子,沒有道歉,也沒將小朋友攙扶起來,氣勢洶洶地質問對方:「年輕人做錯事情,撞了人,都不用去看一下嗎?」葉姓高中生則回嗆:「我也很痛」,連男認為既是被害人一方,又遭對方頂嘴,氣得當場摑葉姓高中生一個巴掌。
這一巴掌,讓連男被葉生家長一狀告到法庭,台中地院審理時,連男承認動手,但強調他是基於義憤傷害,且不知道對方尚未成年,也坦承自己情緒管理不佳,願意致歉,但不被葉姓高中生家長接受。
台中地院法官卻認為,葉姓高中生撞倒其子,並非故意,稱不上是「違反正義的不法行為」,一般社會人的作法,是言語勸誡或報警處理,蒐集事證釐清責任,而非動手打人,此事沒有足以激起一般人憤怒,有起意傷害對方的必要,不符合「義憤」,另外,從葉姓高中生外貌,可判定尚未成年,連男的辯解不足採信。
台中地院認為,依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該加重量刑,不過,考量葉姓高中生傷勢不重,連男坦承動手,雖有意和解,卻被對方拒絕,依傷害罪判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2,00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