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40多歲的A女指控說,2017年12月23日上午,她在苗栗市住處向口休息,熟識的麵攤老闆鄧姓男子上前噓寒問暖,並找理由跟著她進入租屋處,一入屋內,就將她強拉上床,並動手脫掉其衣褲,猥褻得逞,她抵死不從,抗拒拉扯過程,導致A女身上有多處挫傷、擦傷。
但被告說詞完全不是這麼一回事,鄧男在一審庭訊供稱,她與A女僅是點頭之交,當日他見A女在向口哭泣,上前安慰,說著說者,A女邀他進屋內聊聊,他見對方哭得傷心,就跟著進入聆聽,A女說,兒子要打她,還主動掀開上衣,露出肚皮上的手術疤痕,並主動拉著鄧男的手去摸那到傷疤,兩人互動僅止於此,沒有更進一步的肢體觸碰。
苗栗檢方不採信鄧男辯詞,將他依強制猥褻罪起訴,一審法院審理時,卻發現諸多可疑之處,包括A女於翌日在醫院驗傷時,先是宣稱傷勢係被人毆打,又改稱是被強制猥褻,最後改口說,與人拉扯留下的傷痕;而她的她的四肢、背部確實多處挫擦傷,卻無法證明是猥褻造成。
法官認為,A女在法院審理過供述前後不一,更重要的是,刑事警察局化驗顯示,阿香右邊胸罩內層與邊緣,共採集到10組男性基因,都是同一男人,但卻都不是鄧男,苗栗地院據此判決鄧男無罪,檢方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見解與一審相同,維持無罪,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