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的姑丈2度在上班前對她指侵下體,還掏鳥逼含,台東地方法院一審以依家暴妨害性自主2罪各判8年,合併執行10年。姑丈上訴花蓮高分院後,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獲發回更審,花蓮高分院更一審駁回姑丈上訴,維持2罪執行10年的有期徒刑。
根據少女自述,被同住的姑丈性侵時時才12歲,3年前某日清早6點,她在椅上閉目休息,姑丈正要出門上班,竟先對她摸胸、指侵下體、親嘴,接著將他的性器放入她口中;隔天早上,同樣的場景又重演一次。她不願意,姑丈竟說「快點啦,我要去上班了!」
少女被連續性侵的隔天,向學校輔導老師透露此事,學校報警追查。不過,姑丈在警詢、檢方偵查及法官審理時,均否認犯行,甚至指姪女曾向他借用手機觀看A片,指被性侵情節是她自己的想像,加上她的供述有前後不一的情形,二審一度判姑丈無罪。
經檢方上訴三審,在最高法院發回後,更一審法官認為少女有輕度智障,所以情節描述有時不一致,但整體供述若非親身經歷被害情節,難以陳述,因此採信她的說法。由於少女被姑丈性侵時,父母親也在家中,但她當時卻未求救,一度成為姑丈獲判無罪的理由,少女才吐露她不敢向爸爸求救,是因為爸爸也是欺負她的人之一。
這位少女曾被父親、哥哥,在國小時也曾被同校學長、同社區「兩個阿公」性侵。少女事發後被安置在社福機構,在夜裡也常常夢到一樣的場景,被發現曾有以美工刀割手,用石頭敲手,捶牆及自剪頭髮等自傷行為,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法官痛批男子身為姑丈,且同住一處,本應善盡為人長者之填,卻罔顧倫常、未遵分際,而逞己私慾。2次犯行分處有期徒刑8年,合併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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