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郭男已婚,畢業於台大城鄉所碩士,在台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開設建築師事務所。檢方指出,2019年5月某晚,郭在事務所內和女員工商談離職事宜,郭佯裝與對方討論,卻用左手將她一手環抱,右手還掐她的臉,女員工雖低頭、掙扎,郭仍強吻對方,還伸舌頭碰觸她的嘴唇。
郭到案後辯稱,當時因喝了酒,和女員工談話時門是開著的,「只有拉女員工的手,要她坐下,並沒有從側邊抱著她」。郭後來會和女員工母親道歉,是因讓女員工加班到很晚,還稱平時不會抓女孩子的手,當天是因為喝了才會這樣。
郭男律師辯護稱,因女員工到職幾個月就離開,郭才會唸她、數落她。檢方找來事務所員工作證,證稱案發當時會議室的門雖是打開的,但聽到女員工說「郭先生,你冷靜一點」,員工隨即看到郭的左手勾住女方,女方掙扎反抗。
被害人證稱,郭當天發現她還是要離職,竟對她說「很可惜、妳很可愛」,還說「都最後了,要不要親我一下」,女方拒絕後,郭竟說「不能我親妳一下?」直接伸舌。
女員工事後心有不甘,和母親到事務所質問郭姓建築師,並錄下對話內容,檢察官依照錄音檔案,認為郭對於酒後失態道歉,認定他涉犯強制猥褻罪,依法提起公訴。
士林地院審理認定,郭為了滿足私慾而強制猥褻,讓被害人心生陰影、創傷,事後又未能和解、賠償,判他8月徒刑。高院審理期間,郭和女方和解,被害人表示「願意原諒」,高院駁回郭上訴,但諭知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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