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23.10.25 20:15 臺北時間

防朱國榮潛逃案再發生 司法院推打卡報到機制

司法院邀集法務部等相關單位,針對精進防逃措施進行研商。
司法院邀集法務部等相關單位,針對精進防逃措施進行研商。
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9月間在赴警局報到後潛逃,警局在4天後才發現並通報法院,司法院(24日)召開「精進防逃措施聯繫會議」,邀集相關單位進行研商,司法院指出,現行科技監控設備已建置電子報到功能,被告可透過指紋辨識及人臉辨識雙重認證機制,進行打卡報到,司法院將多加宣導電子報到功能,並鼓勵法院善用,防止被告棄保潛逃。
司法院昨邀集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局、警政署、移民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臺灣高等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及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等機關代表,就「整合檢警機關資源,精進現行防逃措施」進行研商。會中達成整合檢警資源、建構逕行拘提標準化流程等共識,以確保國家刑罰權有效行使,兼顧比例原則及人權保障。
司法院表示,考量警察機關業務負荷及執行成效,司法院曾先後於2018及2019年發函各法院,請法院在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命被告定期向指定機關報到時,應審酌被告實際住居所與法院的距離、交通、警察機關業務負擔等因素,妥適決定被告報到地點。
司法院說明,現行科技監控設備已建置電子報到功能,被告可透過指紋辨識及人臉辨識雙重認證機制,進行打卡報到。司法院將多加宣導電子報到功能,鼓勵法院善用,減少警察機關人力負擔;與會警察機關代表更建請法院於指定被告定期至警察機關報到時,考量警局人力配置,盡量指定晚間8時前時段,以便警局作後續回報。
司法院另指出,為強化羈押替代處分成效,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時,實有建立專責聯繫窗口必要。這次會中達成共識,警政機關以各分局勤務指揮中心、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則以指派專責人員之方式,於接獲法院協請查訪或逕行拘提的需求時,即可啟動內部分工機制,以有效落實防逃機制。
更新時間|2023.10.25 20:15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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