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書指出,原審桃園地院並未於裁定中說明被告究竟有何羈押的原因,若被告有羈押原因是否均無羈押的必要?原審桃園地院未予以說明其認定依據,高院自無從判斷其適法、妥當性。
對於檢察官已於聲請羈押理由書及抗告書中敘明尚有傳喚桃園市府相關局處公務人員以查明本案事實的必要,高院認為,相關共犯或證人與被告間是否尚有聯絡本案案情之可能?衡以共犯間具有利害關係,彼此存有相互勾串供詞、互為維護之高度可能性,再審酌被告於本案的地位、角色及參與程度,是否能排除其影響與其具有一定上下隸屬關係之共犯或證人陳述之可能性?高院認為,桃園地院裁定沒有說明清楚。
高院合議庭指出,以現今通訊軟體發展程度甚易被用以聯繫勾串或影響相關人未來陳述的可能性,在全案情節尚未調查釐清前,被告及其他共犯、證人間是否仍有勾串之可能?原審的諭知是否即能排除被告逃亡,甚或排除被告與其他共犯或證人互相聯絡本案案情而串證、滅證可能?桃園地院均未在原裁定詳予論述,顯有理由不備的違誤,高院認為,交保裁定既有這些不當之處,予以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