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柯文哲及律師與檢察官當庭拿到的裁定書上指出,柯文哲承認聲請書所指在京華城案中蓋章等部分事實,針對京華城容積增加案,與共犯應曉薇便當會後,即積極介入各個環節,涉案頗深,且都發局等首長或幕僚多次簽辦、會簽,每多提醒有違法、圖利之虞,但柯文哲卻仍在公文上核章,檢察官聲押時提出的公文所附資料,即有提醒柯文哲可能違法、圖利的意見,法官據此認定,柯文哲不可能不知京華城案增加容積率至560%以上違法。
對於柯文哲在京華城案中蓋章,可否主張是尊重專業?不知是違法?裁定書指出,當時柯文哲身為市長,對於必須親簽而非下屬可以決行的公文,用印前本要詳閱內容,不能說不知情,此外,法官認為,柯文哲在市長期間,上班每日晨會,事必躬親過問,且扣案手機對話截圖顯示,柯文哲對於自己掌握相關帳戶彼此間的金流,掌控、支配的鉅細靡遺、環環相扣,精明幹練,如何可能於用印前渾然不知下屬簽辦所提出違法的意見?
裁定書指出,柯文哲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昭然若揭,並因此讓共犯沈慶京的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200餘億元。裁定書指出,被告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尤其柯文哲在涉犯圖利罪嫌後,仍與沈慶京會面,完全不避瓜田李下之嫌。就比如法官如果在判決被告無罪後,仍與該被告聚會,縱心存明月,仍難杜悠悠之口。
裁定書指出,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的案情,形式上已符合圖利罪要件,但實質上柯文哲已因而獲有不明來源財產的利益,且是於共犯應曉薇分配共犯沈慶京行賄款項尚有不明去向之際、或是於共犯沈慶京論功行賞之時,該時確有不明來源金流,分別匯入其配偶及子女帳戶內。
對於柯文哲遭檢察官認定涉圖利及收賄,究僅是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抑或與共犯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裁定書指出,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的具體證據查明。裁定指出,偵查是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的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柯文哲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何況,柯文哲所述,仍與已為法院羈押的共犯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所述不一。
再者,柯文哲於檢察官帶隊搜索時,明知公務員持法院核發搜索票準備搜索,卻拒不應門,試圖阻止、妨礙公務將近1小時之久,就此本已有事實足認柯文哲有在該時段內湮滅證據之虞。裁定書指出,在搜索時所扣押被告手機,也已有對話紀錄遭刪除的痕跡,並有串聯其餘潛在共犯的事證,此畏罪之舉,適足以反向證明被告圖利的重大犯嫌。
裁定指出,為保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的貞潔,且柯文哲目前所涉犯最重的《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裁定指出,考量柯文哲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的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的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也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的具保擔保;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汙犯行,造成共犯沈慶京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200餘億元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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