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審以被告沈慶京、吳順民分別涉犯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其中被告沈慶京並有逃亡之虞,被告吳順民所犯並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之必要,故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被告 2人抗告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另被告沈慶京雖曾戒護就醫,然已返回由看守所病舍繼續治療,尚無罹患重病不能羈押的情況。
另外,彭振聲抗告部分,高院合議庭也指出,原審並無違誤或不當,認定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另彭振聲目前身體狀況,尚無罹患重病不能羈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