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表示,毛姓被告自110年4月起,在台北市某托嬰中心擔任托育人員,並自同年7、8月起,兼任幼兒園教保員,負責照護、教育本案幼保機構幼童,竟利用職務之便,於同年10月至112年7月間,在本案幼保機構等處,對幼童為加重強制性交或加重強制猥褻之行為,復使用手機等設備從旁拍攝上述過程;或偷拍幼童性影像(已查知幼童身分者計39名)。
此外,被告自112年2月17日起,在其行經街道、餐廳、商場、公園等公共場所之際,伺機挑選身分不詳、未滿18歲之兒童或少年,使用手機、針孔攝影機等設備趁機偷拍被害人性影像。(可辨識構成犯罪行為計306次)
檢方說,毛姓被告於111年9月17日前某日,使用手機登入本案幼兒園監視器軟體,擅自下載園內幼童在教室更衣時不雅影像畫面,再轉存至其個人電子設備。
檢方痛批,被告身為教保人員,原應以扶助幼童健康成長為己任,卻為逞自身邪慾,利用幼童不求回報之善意及信任,佯作親暱,暗施魔爪,復趁機拍攝大量性影像,致令童真折翼,家長同遭重創,其痛難言,實不下撕心裂肺,所生危害至深且鉅;又屢屢在各公共場所偷拍幼童或少女,視他人身體隱私如獵物,於光天化日之下,行暗黑齷齪之事,累計國內受害者高達數百名以上,其犯行令人髮指。
檢方考量被告無情戕害幼童身心,諸多家庭為此深陷沉重哀慟,迄今難以平復,兼衡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自1995年施行以來,實務上未嘗出現觸法情節重於本案之幼童性剝削案例,暨參酌本案所涉刑事處罰規範立意及兒童權利公約相關指引,建請法院量處被告最重之刑罰,以正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