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京華廣場建案土地原本為京華城公司所有,京華城公司在獲得20%容積獎勵後,將土地移轉過戶給鼎越公司,鼎越再將土地信託給新光銀行,土地上目前興建容積率840%、樓高19層的京華廣場。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本案興建中的京華廣場辦公大樓雖經台北市政府核准容積獎勵率20%,但本案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所定「必要時」得扣押第3人財產之要件,原裁定未詳予說明,尚有違誤。
高院認為,縱依檢察官聲請意旨認本案犯罪嫌疑人柯文哲、彭振聲有圖利京華城公司的違法行為,但京華城公司與鼎越公司各具法人格,是各自獨立的公司,鼎越公司何以屬於《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所稱取得犯罪所得的第3人,原裁定未妥適說明其認定的理由及依據,也有違誤。合議庭認為,鼎越公司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撤銷發回。
檢察官9月30日聲請扣押土地,一審台北地院認為,土地原本價值約250億餘元,扣除其他債權設定抵押、新光銀行信託管理費用後,仍有餘額價值超過111億餘元。
當時台北地院認為,柯文哲、彭振聲圖利沈慶京的京華城案,而沈是威京集團主席,可掌控旗下各公司,圖利犯行當時,土地既在京華城公司名下,後來土地即便移轉鼎越公司,仍屬利害關係第三人,而鼎越公司雖將土地信託移轉新光銀行,該信託屬於自益信託,所有權最後仍應於扣除信託管理費用後,歸鼎越公司,因此將京華城建案土地扣押,鼎越抗告後,今高院認定抗告有理,發回台北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