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0年3月間,曾姓副所長深夜執勤行經八德區介壽路,發現搭載2男1女的吳姓駕車見到警車急忙逃逸,副所長察覺有異上前攔查,吳男卻加速逃逸,途中3度倒車碰撞警車打算開溜。
副所長見狀馬上朝吳男汽車連開5槍,不料其中2顆子彈擊中後座女乘客左大腿、左小腿及左後背,女乘客最後送醫不治,家屬憤而提告過失致死,並提起國賠。
檢察官認為,吳男衝撞警車是為了逃逸,無危害執勤員警意圖,並指控副所長只為逮捕酒駕就開槍,逾越比例原則,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不過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勘驗警車行車紀錄器、路口監視器、彈道重建報告等,認為吳男的行為已對用路人造成生命、身體重大危害,且報告認定副所長射擊角度向下,目標是車輪輪胎而非駕駛或乘客。
法官認為,副所長開槍具急迫性,用槍時機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沒有逾越,認定其沒有過失,故宣判無罪。
至於吳姓駕駛,依不能安全駕駛及妨害公務執行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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