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洪男去年8月在超商消費時,因服務問題與店員發生爭執,情緒失控下口出惡言辱罵:「愛做不做,態度那麼差,幹X娘」,店員不堪受辱,憤而提告妨害名譽。
店員指出,當時他正在為其他顧客結帳,洪男站在結帳隊伍後方,並插隊點了一杯大杯冰拿鐵,不接受店員請他稍等,直接回嗆「等不了,怎麼樣」,即便同行的友人勸阻,洪男仍情緒失控,用三字經對店員辱罵。洪男則辯稱因店員態度不佳,才口出惡言。
屏東地院審理此案,法官認為雖然洪男口出惡言不好聽,但並未構成妨害名譽罪,強調妨害名譽非「髒話罪」,如果將此類言論入罪,恐使法院淪為道德糾察隊,過度干涉被告個人的言行品味修養,這已超出妨害名譽罪所欲保護的名譽權範圍。
法官指出,洪男所使用的國罵確實讓店員感到難堪,但此行為屬於短暫的言語攻擊,而非持續性的惡意謾罵。此外,該事件並未透過文字記錄,且當場見證者有限,因此難以認定對店員的社會名譽或人格造成重大損害,因此判決洪男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