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起訴書資料,陳美妃因跟黃姓鄰居有嫌隙,去年2月18日11時25分,手持三叉鐵鋤下樓,接著用力敲打鄰居鐵門,導致鐵門多處凹損,陳美妃偵訊時雖坦承犯案,但辯稱「我記得他們家鐵門很厚」「樓梯沒有開燈,視線不好」等。
另,同時陳美妃還飆罵鄰居「是盧秀燕養的狗」「軍犬」「神經病」「像你這種垃圾就去死一死」等,但檢方認為陳美妃是透過咒罵、辱罵方式表達不滿情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併辦。
台中地院二審駁回上訴,認陳美妃涉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至於罵鄰居盧秀燕養的狗等,地院引述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就公然侮辱罪之適用範圍,檢察官移送併辦之事實不構成犯罪,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該院無從併辦,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