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貽男目前擔任律師,他的妻子2007年送台大急診後,陳貽男認急診室醫師僅為妻子照X光,未第一時間發現顱骨骨折,沒有掌握病情,導致妻子傷重過世,提告求償,法院認為,陳妻動手術時,已有噁心及嘔吐現像,留院觀察時,又發生噁心及嘔吐,但醫院僅給止吐針治療,未依頭部外傷治療準則進行斷層掃描檢查,的確是有未善盡照護病人的疏失,但這疏失與陳妻死因無關,判台大免賠。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由民五庭審判長林大洋與陳玉完、蕭艿菁、鄭純惠與鄭傑夫法官合議審理,並首度採用「醫師挨告應自負舉證責任」、「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院水準」2見解,今年3月間撤銷敗訴判決,發回高院更審,高院訂於7月14日開庭。
最高院認定,醫療過失與病人死亡是否有因果關係,原則上雖應由被害人舉證,但如果醫師進行醫療處置時有可歸責的重大瑕疵,導致醫療過程及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因果關係糾結而難以釐清時,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原則,應歸由醫師負擔,也就是「舉證責任轉換」,改由醫師舉證,證明醫療過失與病人死亡無因果關係,才可以免賠。
此外,最高法院合議庭也認為,醫師是具專門職業技能的人,針對病人應本於診療當時醫學知識,審酌病人病情、醫療行為的價值與風險,及避免損害發生的成本與醫院層級等因素,綜合判斷而採適當的醫療,才是符合醫療水準而無過失;合議庭認為「醫療常規」,是醫療處置一般最低標準,醫師依據醫療常規所進行的醫療行為,並非一律可認為已盡醫療水準的注意義務。
最高法院認為,醫師未能施行符合醫療水準的醫療行為,不論是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而發生病患死亡事件,如果有妥適施行符合醫療水準的醫療行為,可讓患者仍有生存有相當程度可能性者,即難認過失的醫療行為與病人死亡無相當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台大醫院替陳妻診治時,醫療行為是否已符合台大醫院的醫療水準,並非沒有疑問,且高院判陳貽男敗訴時,也沒有讓台大醫院對陳妻的死亡因果關係進行舉證,判決已有不當,因此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