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31 10:52 臺北時間

【小潘潘爆分居】荷槍實彈搜索江欽良 投檢6大理由強調依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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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江欽良在律師陳尹章陪同下,被警方移送到地檢署複訊。
江欽良在律師陳尹章陪同下,被警方移送到地檢署複訊。
針對本刊報導藝人小潘潘被檢警荷槍實彈搜索與夫家江欽良住處,嚇得花容失色,出現恐慌症,免疫力下降,滿臉還長出爛痘,半年前回台北娘家住,形同和江欽良分居,連台中高分檢都發文,要求南投地檢署若無必要,應發回江欽良被扣押不動產及解除限制出境,投檢發出新聞稿表示,本件承辦人員均依法偵辦,尊重高分檢意見並斟酌處理,證據到哪就辦到哪裡。
以下是投檢新聞稿全文:
一、 執行搜索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128之2條第1項規定:「搜索,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再依同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因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查本署慈股偵辦106年度他字第692號等案件,係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認有搜索之必要,報請本署檢察官許可後,向南投地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並獲准核發106年度聲搜字第534號搜索票,由警方持以執行。而警方執行搜索時,得依受搜索處所之具體現狀及研判狀況來做事前準備及執行時之必要處分。
本件警方審酌江欽良刑案資料有殺人、槍砲等重大暴力犯罪,曾與警方有駁火之紀錄等整體考量,為防範執行員警人身安全,由維安特勤人員攜帶相關配備支援,難認有何違法不當。
再執行搜索之警方人員向前來開門之管家提示搜索票後始進入屋內,進入後亦依法提示搜索票予受搜索人江欽良本人閱覽及告知搜索要旨,並於確認現場安全後帶同受搜索人執行搜索,執行過程均全程錄音錄影。上開過程並無持長、短槍未經詢問受搜索人是否同意開門即強行破門進入屋內之情事。
寶島時代村一度創下驚人業績,造福不少草屯居民生計,如今熄燈歇業,對江欽良來說,充滿許多感慨。
二、 扣押電腦證物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本件並非將執行搜索中發現之電腦一律全部扣押,僅扣押本案所涉犯罪事實有密切相關,可為證據之電腦1部,與上開刑事訴訟法規定自無不合。又承辦檢察官於執行搜索扣押後,持續就扣押之證物調查釐清,適時通知當事人辦理領回部分證物,業於107年3月5日會同江欽良及使用該電腦之古○○確認電磁紀錄並無遭變更、新增或刪除後,於同日將電磁紀錄拷貝交付。
三、 扣押土地部分:
本件扣押之不動產係承辦檢察官依法向南投地院聲請扣押,經南投地院以106年度聲扣字第3號裁定准予扣押。經江欽良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7年1月2日以106年度抗字第827號駁回其抗告確定。
該裁定駁回理由要旨如下:「......查本案係僅就抗告人等已登記之不動產為扣押保全處分,而保全處分僅係就該財產維持目前之狀態,審酌不動產之易變現性,容易移轉他人或處分,復觀本案放貸金額甚鉅呆帳風險極高,有嚴重影響金融秩序之虞,…….為避免抗告人等於偵查、審判期間進行脫產,致生將來執行之困難,並兼顧實際從事農作、發展農業之農民、農會存款人及善意第三人權益之保障,經國家社會公益、國民法益與抗告人等之侵害法益情狀及其財產基本權利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抗告人等財產之扣押仍屬必要,合乎比例原則。
此外,…又…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已聲明估價報告書中的預測、預估或經營結果估計,乃立基於當前市場條件、預測短期需求及供給因素與連續穩定的經濟基礎上,因此預測將隨著將來條件的不同而改變。….僅具有不動產價值參考的特性,不必然成為委託者或使用者對該不動產價格之最後結定。抗告人以…事務所之估價結果,指摘原裁定低估扣押不動產之價值,並非有據。」等語,足認承辦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扣押不動產一節,並無違誤之處。
江欽良被檢警帶走後,小潘潘(圖)現身泣訴,強調相信丈夫,絕無涉及詐貸。(翻攝畫面)
四、 限制出境部分:
江欽良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對其為限制出境之處分,其嗣後向檢察官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經檢察官於107 年3 月9 日偵訊時當庭駁回解除限制出境處分之聲請,江○○於107 年3 月14日向南投地院提起準抗告,嗣經該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78號駁回江○○之準抗告確定。
裁定理由略述如下:「…檢察官認聲請人違反農業金融法涉嫌重大,……且依現有資料顯示,聲請人於本案檢察官進行傳喚前已有洽辦移民事項之行為,為防聲請人有離境不歸之可能,以利偵審程序之進行,有予以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並有相關證據可稽等情,……且聲請人於偵查中否認犯行,並自承在柬埔寨有商務投資等情,堪認聲請人非無出境滯留國外不歸而有逃亡之虞的情形。
是檢察官斟酌個案,為使偵查程序及證據之調查得以順利進行兼衡聲請人之人權保障,而駁回聲請人解除限制出境處分之聲請,核非無其必要性。綜上,本院審酌本件全案情節,認檢察官駁回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等語。故承辦檢察官對江○○予以限制出境,並無違誤之處。
五、 放假消息部分:
本署從無週刊所載江欽良指述之「放假消息」情形,為審慎處理新聞事宜,維護公共利益及保護合法權益,對外均以發佈新聞稿之方式進行,縱有口頭說明,亦在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下,對媒體之詢問適度被動澄清回應。
六、 本署尊重當事人合法之各項權利,但對於不實控述,特予指正,逐一駁斥,以正視聽。另承辦人員仍將持續依法偵辦,證據到哪裡,就辦到哪裡。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7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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