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土庫鎮代會代表吳讚樓經營的「東佶公司」,以合法掩護非法,先在斗南、土庫承租1.5公頃農地,再將未經處理的燃油鍋爐集塵灰、漿紙汙泥、紡織汙泥等事業廢棄物,堆放、回填在這些農地上,2016年經環保署環境督察大隊會同檢警查獲,估計10年來,該公司載運近6萬公噸事業廢棄物,不法利潤超過1億元。
一審今日宣判,雲林地院法官以違反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四款,共三罪,判處吳讚樓有期徒刑共8年10個月,合併應執行8年,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400萬元,沒收不法所得7209萬元;吳讚樓兒子吳振安同樣違反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四款,共2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應執行2年4個月,併科罰金90萬元。吳讚樓父子經營的東佶公司罰款2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法官在判決書斥責吳讚樓「身為民意代表,不思以身作則,違法行事,肆無忌憚、膽大妄為,危害鄉里,有愧民意代表身分,並帶給民眾最壞的示範,有宣告褫奪公權之必要。」
此外,由於環保局代清運、處理的費用高達5億元,破雲林縣環保局紀錄,因此法官指出,這筆費用應該向吳讚樓父子追償,檢方目前已查扣吳讚樓父子、媳婦名下財產、拍賣犯罪工具挖土機等,累計繳入國庫5,10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