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24.06.03 05:59 臺北時間

【占國有地賺千萬3】歷史時空因素造成 擁2條件可就地合法申租

政府2000年修法,導致1970年到1993年占用、本來不能申租者,全部就地合法。
政府2000年修法,導致1970年到1993年占用、本來不能申租者,全部就地合法。
面對吳姓民眾指控,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副分署長蔡芳宜受訪時澄清,申租者若符合1993年7月21日前就已占用使用,有房屋使用事實,又是建物所有權人,依法會讓民眾申租,輔導合法使用。
蔡芳宜解釋,引發爭議的土地有許多無權占用案件列管中,王姓民眾去年主張,早在1993年以前就使用到現在,房子有使用事實,向國產署申租,經調閱台北市相關地形圖集,審認確定符合1993年7月21日以前就有房屋使用中,又是建物所有權人,才會依法申租。
蔡芳宜解釋,台灣早期土地並不是都在同一個時間登記,後來經重測、重劃後才發現的土地,因沒有地號,所以常把產權登記交由國產署列管,並不是用第一次登記時間來做判斷,是以實際使用範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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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子島國土規劃糾紛多,引發不少民怨。吳兆賢提供
國產署的申租是依照《國有財產法》第42條出租規定,就是以1993年7月21日為判斷基準點,這個日期是2000年修訂《國有財產法》時新增的,目的是追認1993年以前就使用到現在的案子,目前國產署受理申租的案子都是「先占後租」,讓1993年以前占用的人,都有機會合法申租的到。
蔡芳宜澄清,國產法在2000年修正前,是用1970年3月27日為基準點,後因占用情形很多,加上當時社經條件考量下,2000年修法時調整成1993年,也才導致1970年到1993年占用、本來不能申租者,全部就地合法,可合法申租是修法時空因素所造成此現象。若是該日期之後才占用者,想申租也無法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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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類似國土爭議仍多,管理措施仍需精進。
國產署執行拆屋還地訴訟有幾種可能情況,第一是民眾不知道需申請承租,法官會希望雙方建立合法使用關係,國產署會檢視對方舉證證據,是否符合輔導合法化,訴訟只是輔導合法化過程的一種,能合法申租的就租給民眾,不能租的就要求拆屋還地。
至於民眾質疑王氏家族無本生意賺千萬的說法,蔡芳宜解釋,目前占用求償標準全國一致,國產署請求基準是占用者使用面積的不當得利,即申報地價底價的5%,王與吳姓承租人間的私權不計入。
蔡芳宜坦承,台灣類似國土爭議仍多,部分是民眾檢舉查知,也有因地方政府查報不實,管理仍需精進,一旦發現會立即處理,政府希望以合法化輔導,減少類似土地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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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產署受理申租案,盡量讓1993年以前占用的人,都有機會合法申租。吳兆賢提供
更新時間|2024.06.03 06:0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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