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指出,莊碩漢任職我國駐泰代表處大使兼館長,於出差執行公務期間,基於長官部屬上下權力不對等關係,違反女方意願握手,當手部回暖後,仍持續握手一段時間,及要求女方到他房間討論修改致詞稿等的言語及肢體性騷擾行為,令女方感到害怕、不舒服及被冒犯,但礙於其權勢不敢伸張。
監察院認為,莊碩漢的行為違反性別自主分際,已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性騷擾定義,外交部也為相同認定。核其性騷擾行為不僅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外交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情節重大;監察院於7月4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張菊芳、王麗珍、紀惠容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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