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國泰建設曾回應,公司均遵照法規設置防水閘門,是葉女對法規解讀有誤;公設800多項缺失,也已改善,並獲管委會認同,反而是葉女遲不願完成交屋及後續貸款手續,經多次與葉女協商後與她解除契約,並依約沒收15%總價違約金,從葉女的3千萬元訂金扣除餘款,同時辦理法院提存。 相關言論引發葉女不滿,一狀告上法院,要求國泰返還買賣價金。
案經台北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審理,均判決國泰勝訴,不須退款。葉女不甘示弱,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查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內政部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並規定其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5日。
根據葉女與國泰建設簽訂契約,並出具切結書,記載:「本人茲就買賣契約之內容,業已完全審閱完畢,為節省簽約時間,同意將契約審閱期間縮短為1天」「本契約於民國102年11月8日經甲方攜回審閱1日」。原審未詳予研求,葉女是否充分了解契約條款,進而做出對其不利的判斷,已有可議。
最高法院認為,法院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以前後不符的部分書證記載,為認定事實依據。經查,國泰建設曾於2018年二度發函給葉女要求履行契約,若逾期就視為違約。但葉女認為,國泰建設應提供驗屋資料,經複驗合格才能辦理貸款及相關交屋程序等語;兩造於同年9月在立委國會辦公室召開協調會,國泰也同意研議協調建議。
後來,葉女向國泰表示要解約退款,國泰卻於同年11月函覆表示葉女解約於法無據,契約仍有效,再度要求葉女履約,並於2019年初二度發函催告葉女辦理房屋貸款,並繳交房屋代收款及1成尾款;再於2019年4月發函葉女,同意將契約履行期限延至4月底。
最高法院認為,國泰建設作法前後不符,因此,關於該房屋契約是否解除,仍有疑義,原審法院未予以審酌,就此給予葉女敗訴判決,亦有未合,故廢除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再行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