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31 12:45 臺北時間

宥勝猥褻案判遭8月後接受治療 二審改獲緩刑

mm-logo
時事
高等法院今(31日)維持宥勝原刑度,但予緩刑5年。(本刊資料照)
高等法院今(31日)維持宥勝原刑度,但予緩刑5年。(本刊資料照)
宥勝被台北地檢署查出他2016年底某日以順路送被害人回家及借廁所為由,到被害人家中,強舔對方耳朵及摸胸部,依強制猥褻罪將他起訴,被害人表示不原諒也不和解,宥勝一審認罪,遭判刑8個月,未獲緩刑,他隨即主動去接受心理諮商、治療,高等法院今(31日)維持原刑度,但予緩刑5年,並向公庫支付200萬元,並應至檢察官指定機構完成妨害性自主案件加害人處遇計畫,也不得接觸被害人;仍可上訴。
二審判決指出,被告宥勝沒有前科,考量本案屬利用工作職務機會的權力型犯罪,雖被告至一審第一次審理期間才坦承犯行,在一審又有圖妨害本案審理情形,造成被害人身心巨大壓力,被害人也表明不願意和解、不願意宥恕緩刑,這些均經一審為負面量刑因子。
二審高院認為,被告在一審判決後有主動進行心理諮商、治療,有事證足認被告於接受諮商後,已深切知悉其對被害人屬權力型強制猥褻加害行為,且經估評後再犯風險是低的,被告於二審時仍坦承犯行,足見其有深刻反省,並尋求管道以解決自身不正的認知偏差,這些是一審未及就被告刑的替代處遇裁量審酌情事。判決指出,被告經此偵審科刑的教訓後,當知警惕,刑罰目的已達,予以緩刑。
判決指出,諭知被告緩刑5年,另為促被告深刻記取教訓,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的必要,命被告自判決確定的翌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200萬元,又為培養被告正確的性別觀念,防止被告再犯,命被告應接受檢察官指定的機構完成加害人治療處遇計畫。
因被害人及委任律師表示,被害人表示不願再受此案騷擾,判決命被告不得對被害人實施身體、精神上接觸、騷擾、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被害人的行為,以保護被害人,讓她儘快回復平靜生活,並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負擔緩刑制度的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的弊端。
判決指出,如果宥勝於緩刑期內如違反緩刑所附條件,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的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 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其緩刑的宣告。
★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更新時間|2024.12.31 12:45 臺北時間
延伸閱讀

支持鏡週刊

小心意大意義
小額贊助鏡週刊!

每月 $79 元全站看到飽
暢享無廣告閱讀體驗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數位訂閱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月費、年費會員免費線上閱讀動態雜誌

線上閱讀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數位訂閱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月費、年費會員免費線上閱讀動態雜誌

線上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