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嘉郡在經濟委員會質詢指出,多位縣市首長都已呼籲,徵收的碳費應至少留8成給地方;她認為,把污染防治相關規費依比例撥補給「污染源所在地方政府」,是現行法規的運作模式,像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7條,空污費應以60%比例撥交污染源所在地方政府,而針對營建污染源更是100%留交地方政府,早已行之多年。
「碳費收費方式就是空污費翻版。」張嘉郡表示,碳排影響最大區域,就是污染源所在的區域,基於取之於地方、用之於地方,因污染源而產生的碳費,應讓地方政府有經費,進一步去推動永續淨零碳排工作,所以建議應至少5成以上移交地方政府。
環境部次長施文真答詢稱,根據現行空污法、《財政紀律法》規定,針對撥補比例有做限制,環境部一切依法行政,其他國家碳費分配機制,也未按照中央與地方來分配使用。
針對張嘉郡質疑碳費機制未與台版CBAM同步,致使工總擔心影響產業競爭力,經濟部應定期檢討,經濟部次長連錦漳允諾,將評估制度實施對產業的衝擊,並再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