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6 06:06 臺北時間

到債主家用大聲公放送「欠錢不還」被裁罰 男子抗告遭法官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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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到債主家門口高分貝放送「欠債不還」,被判罰款提抗告,台中地院打臉,裁定駁回。(本刊資料照)
到債主家門口高分貝放送「欠債不還」,被判罰款提抗告,台中地院打臉,裁定駁回。(本刊資料照)
台中市一名黃男欠林男錢無力償還,林竟教唆鄭男開車到黃男住處附近,持大聲公以高分貝反覆放送「XX欠錢不還」藉此逼債;台中地院簡易庭依社維法裁處罰款;林、鄭以言論自由抗告,但二審法官認為,其行為主觀上故意影響被害人及週遭民眾安寧秩序,以遂其施壓、討債目的,客觀上已達滋擾安寧秩序程度,裁定駁回。
去年6月,林男為了催討債務,教唆鄭男駕駛小貨車到黃男住處附近,持大聲公高分貝播放「XX欠錢不還」等內容,藉著讓黃男顏面盡失等手段施壓,達到催討債務目的,台中市警方認定他滋擾被害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台中地院簡易法庭裁處。
一審簡易庭裁定林男罰款5千元、鄭男3千元,但林、鄭不服抗告,上訴台中地院。兩人主張,鄭男的「廣播車」雖停在黃男家門口,卻未影響民眾通行,其放送內容屬於言論自由範疇,此外,鄭男遇到人車都會讓開,沒有喧嘩、喊叫,阻擋他人行動或暴力手段,過程平靜,難謂已達滋擾、妨害公共秩序及安寧之程度。
但兩人的辯詞遭台中地院法官打臉。判決書指出,被告在債務人住家面前高分貝重複播放「欠錢不還」等內容,藉此吸引被害人及周遭民眾注意,其行為足以讓被害人及周遭民眾受到干擾;且該項債務既經法院判決確定,理應遵循民事強制執行等方式索討。
法官認定,林、鄭的行為,主觀上有利用擴大事端,故意影響被害人及周遭民眾安寧秩序,達討債目的;客觀上,則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方式與範圍,而達滋擾安寧秩序程度,應屬《社會秩序維護法》所欲處罰禁止「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至於被告主張,並無藉端滋擾、屬於言論自由等,辯詞,法官認為皆不足採信,裁定駁回抗告。
更新時間|2025.01.06 06:06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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