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張員服務於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2020年曾獲頒台北市警局最高榮譽「金吾獎模範警察」,且年年績優。然而,事發時,他因身穿警察制服並出現在非其巡邏轄區的三軍總醫院院區,與女朋友親密合照臉書放閃,遭質疑利用公務車從事私人事務。經檢舉後,所屬單位已予以行政懲處記過1次,並調整警備職務!
對此,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直言,檢察官重重舉起卻又輕輕放下,嚴重傷害法律尊嚴,也與事理常情背道而馳。他認為,此案顯屬輕微行政過失,根本不需動用《刑法》治罪,給予行政處分即已足夠。
李震華分析,背信罪是受託執行任務之受託人,違背其受託之任務內容,致損害委託人之利益,方才成立背信。然而,警察開警車巡邏,順便繞道去辦私事,仍然是在執行巡邏的狀態,最重要的是,該警員也沒有具體違背職務的不法行為,遽論以「加重背信罪」,顯然與背信罪的規範條件及目的均不合!何況,檢察官給予緩起訴1年,等於在法外施恩,宛如在展現恩威並濟的官威?
他進一步指出,我國現行司法實務見解,此類公務員違規使用公務車的輕微事件,均採嚴厲刑事處分,甚至有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但又因所圖之利益勉強說是油錢,又往往輕輕放下。如此重罪威嚇下又不了了之,不僅無助於司法公正,反而損害執法人員的士氣。
李震華批評,司法資源應聚焦於對社會民生危害重大的案件。但現行司法對於詐騙犯罪等威脅,往往輕縱、輕判,如前陣子有女車手被連續逮補17次,卻都被檢察官無保或低保釋放;又如詐欺車手成立1年以上的組織型加重詐欺罪,卻多輕判1年左右徒刑,等於變相鼓勵詐欺犯罪。
李震華認為,公務員輕微違法,卻祭出相對嚴厲的貪瀆處分,不但有濫權苛責之不當,社會觀感也不佳。他強調,司法若不調整適用刑事法律之嚴正標準,以合符立法目的,將無法重建民眾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