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男去年8月中旬,找來舞獅團、鋼管女郎在台中監獄大門前表演慶祝,高調替出獄的吳姓友人接風。對此,警方認為黃男此舉是藉端滋擾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妨害安寧秩序行為,將黃男移送法辦。
不過,台中簡易庭審理則認為,黃男行為未構成「藉端滋擾」的要件,因此裁定不罰。但第四警分局不服裁定,認為黃男獄前替友人高調接風,滋擾監所公務執行、受刑人囚情,逾越一般社會大眾容許範圍,且若允許此類「高調慶祝活動」,恐鼓勵更多人效仿,依法提起抗告。
對此,地院認為,活動僅有3至5分鐘,難認黃男主觀上有何「藉端滋擾」之意圖,最終裁定駁回警方抗告,全案確定。